發稿時間:2015-08-03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規定:凡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領 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個 體工商戶,應當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登錄上海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gsxt.sh.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2014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選擇不公示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
對于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及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注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上海市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